一、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fā)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yè)、歇業(yè);
(七) 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二、地方稅務機關采取實地調查、上門驗證等方法,或者結合本部門和工商部門、國家稅務局(分局)之間的信息交換比對進行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
三、稅務登記證式樣改變,國家稅務總局決定統(tǒng)一換發(fā)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應當在地方稅務機關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換證手續(xù):
(一) 原稅務登記證;
(二) 統(tǒng)一代碼證書;
(三) 居民身份證;
(四) 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五) 地方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四、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或者扣繳義務人遺失扣繳稅款登記證件,應當自遺失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登記證件名稱、證件號碼、證件有效期、發(fā)證機關名稱在縣級以上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登記證件。稅務機關當即或5日內完成 。
五、稅務登記證件和扣繳稅款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