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概述
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本涉稅事項適用于單位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辦理稅務登記。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5.《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33號)。
三、受理部門
設在各區政務中心的國、地稅聯合辦證窗口或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
四、納稅人應填報的主表及份數
1.《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1份(聯合辦證需提供2份);
2.《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2份(聯合辦證用)。
五、附列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3.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5.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7.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8.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9.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提供:
(1)企業基本情況表;
(2)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3)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11.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復印件
注:納稅人在政務中心實行國、地稅聯合辦證時涉及到1-9項資料的需要提供復印件一式兩份,分別由國、地稅審核留存;涉及到第10、11項資料的需提供復印件一式一份。
六、事項類別、辦理流程和辦結時限
(一)事項類別:即辦事項
(二)辦理流程:納稅人申請→政務中心或辦稅服務廳受理辦結→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證件
(三)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稅務機關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發放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