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概述
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登記內容中境外投資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政策依據
1.《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7號令);
2.《武漢市國家稅務局 武漢市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暫行辦法(試行)》(武國稅發【2006】15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50號)。
三、受理部門
設在各區政務中心的國、地稅聯合辦證窗口或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
四、納稅人應填報的主表及份數
《變更稅務登記表》2份。
五、附列資料
1.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股權轉讓合同、協議,商務部門批復等。
六、事項類別、辦理流程和辦結時限
(一)事項類別
非即辦事項
(二)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稅務機關內部流轉→辦稅服務廳出件→納稅人領取資料
(三)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審核辦理變更登記。
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未按稅法規定結清稅款的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