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概述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后遷出。
二、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三、受理部門
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
四、納稅人應填報的主表及份數
無
五、附列資料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六、事項類別、辦理流程和辦結時限
(一)事項類別
即辦事項
(二)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辦結→納稅人領取《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三)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無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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