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購貨物有區別
企業外購的貨物,應按哪個科目進行核算是有區別的,因此產生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也不盡相同,通過下表簡要說明:
對于核算科目分類的依據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
第三章 資產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可見,若不滿足“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也不應確認為一項資產。
第七章 費用
第三十三條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通過對比,結合表1-2,服飾貿易企業購入襯衫可計入存貨,但其購入辣醬計入期間費用更合理;同理,餐飲企業購入辣醬可計入存貨,購入襯衫則應通過費用科目核算。
故小編得出下述兩點結論:
1.外購(資產)是指企業外購的符合企業資產定義、可計入資產科目(不僅限于存貨)的貨物,這類貨物在購進時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即認可此環節并非該貨物流轉的最終環節,在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時,貨物離開企業主體,增值稅鏈條延續下去,貸記“銷項稅額”順理成章;
2.外購(非資產)是指企業外購的不符合企業資產的概念、應做費用化處理的貨物,此類貨物在購入時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如企業外購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包括個人交際應酬),即企業是作為消費者來承擔這批貨物的稅費,增值稅鏈條到此走到終點,即使發生視同銷售行為,也不做視同銷售處理。
特例:企業外購(非資產)貨物或服務也有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尤其是營改增之后企業購進的應稅服務,比如企業發生的咨詢費,可做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咨詢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這種情況下,企業基本是外購行為的最終消費者,一般不會再發生視同銷售行為。
二、企業將自產貨物、外購(資產)貨物贈與客戶
(一)案例及賬務處理
A企業為一家餐飲企業,為保持業務,本期將外購和自產的辣醬不含稅價共100元作為禮品贈與長期合作客戶,這批辣醬的成本為80元,外購和資產部分各占40元,作賬務處理如下:
購入時:
借:庫存商品 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
貸:銀行存款 46.8
送出時: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97
貸:庫存商品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此處理方式下增值稅鏈條得以延伸,故做視同銷售處理,且進項稅額可以正常抵扣。
(二)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8)的規定,企業發生的上述贈與行為應按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將100元作為“未開票收入”申報本期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1. 調增視同銷售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文的規定:
企業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及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自產貨物或外購(資產)的貨物用于贈送他人,在賬務處理時沒有確認收入的,應確認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收入,在本期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做營業收入納稅調增處理。
2.調增業務招待費
對于業務招待費,財稅法規、企業會計準則均沒有明確界定,筆者找到一篇比較老的比較有意義的政策:
財政部《關于國有外貿企業執行〈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93〕財商字第163號)中規定,《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規定,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涉外費,是指出國費用和實行報帳制的境外機構經費。允許在管理費用中按規定比例內據實列支的業務招待費,包括接待國內、國外賓客的宴請費、禮品費、舉辦招待會經費和由企業負擔的其他接待費用,以及開展國內外購銷業務中必需的活動經費。
按照一般的財務慣例,企業請客、送禮通過業務招待費核算成為一種共識。
可見,企業將自產、外購(資本化)貨物贈與客戶,在企業所得稅上一方面應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另一方面還需限額調增業務招待費支出。
(四)個人所得稅處理
不屬于隨機贈與個人的情況,不需考慮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將自產貨物、外購(資產)貨物贈與路人
(一)案例及賬務處理
A企業為一家餐飲企業,為推廣業務,本期將外購和自產的辣醬不含稅價共100元作為禮品派送給在門店經過的路人,該批辣醬成本為80元,外購、資產各占一半,企業做賬務處理如下:
購入時:
借:庫存商品 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
貸:銀行存款 46.8
送出時:
借:銷售費用-推廣費 97
貸:庫存商品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代扣個稅(117*0.2=23.4元):
借:庫存現金/其他應收款 23.4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3.4
代繳個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3.4
貸:銀行存款 23.4
(二)增值稅處理
視同銷售,同情形二。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調增視同銷售收入,同情形二。
應注意的是,此種情形下,不需調增業務招待費。送路人與送客戶,同樣是贈送,但其區別在于路人與餐飲企業并未形成既定或有意向的供求關系,送路人更傾向于業務推廣。故在賬務處理中借方不需通過業務招待費核算。
(四)個人所得稅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中的規定: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故在這種情形下,對于接受贈與者,需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企業將外購(非資產)貨物贈與客戶
(一)案例及賬務處理
A企業為一家餐飲企業,為保持業務,本期購買100元購物卡贈與客戶,賬務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100
貸:庫存現金 100
(二)增值稅處理
購入時不抵扣進項稅額,送出時也不做視同銷售處理。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調增業務招待費,同情形二。
應注意的是,此種情形下,企業購入貨物不滿足企業資產的定義,故不適用國稅函[2008]828號文的規定,即不能將其列示于資產負債表,而是應直接計入業務招待費。
(四)個人所得稅處理
不屬于隨機贈與個人的情況,不需考慮個人所得稅。
五、企業將外購(非資產)貨物贈與路人
(一)案例及賬務處理
A企業為一家餐飲企業,為推廣業務,本期將外購的糖果100元贈與在門店經過的路人,并做賬務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推廣費 100
貸:庫存現金 100
代扣個稅:
借:庫存現金/其他應收款 2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0
代繳個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0
貸:銀行存款 20
(二)增值稅處理
購入時不抵扣進項稅額,送出時也不做視同銷售處理。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這種情形下,既不需調增視同銷售收入,也不需調增業務招待費。
(四)個人所得稅處理
同情形三中對個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