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后的賬務調整,是指企業對稅務稽查中發現的有關錯誤賬務進行更正和調整。實踐中,眾多企業除了按照稅務稽查結論和處理決定書等稅務文書補交有關稅款之外,往往沒有對稅務稽查中被稅務機關稽查發現的有關錯誤賬務進行更正和調整。如果納稅人不進行賬務調整,則可能造成重復征稅問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鑒于此,企業在接受當地稅務稽查部門稽查后,如果被稅務稽查部門發現的錯誤賬務,依照稅收法律的規定,補交稅款后,必須要對稽查發現的錯誤賬務進行賬務調整,以規避今后稅務稽查機關又稽查發現后被重復補稅的風險。
一、稅務稽查后賬務調整的依據
在稅收稽查工作實踐中,納稅人普遍按照稅務人員的要求,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亦即將稅法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不僅如此,很多的稅務干部都認為,納稅人在進行稅務稽查調賬時,應該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這種觀點正確嗎?分析如下:稅務稽查后,納稅人調賬時是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呢,還是按財務會計制度及公認的會計核算原則進行賬務處理呢?筆者認為稅務稽查后的賬務調整的依據是企業的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制度。因為稅務稽查后的賬務調整歸根到底,仍然是一種會計核算活動,屬于會計核算的范疇,會計主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依據的就是公認的會計核算原則和國家頒布施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所以,能夠作為稅務稽查調賬依據的只能是那些公認的會計核算原則和財務會計制度。盡管我國現行稅法所規定的“當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法不一致時,納稅人應當按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稅款”,但在賬務處理上則仍以按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
二、稅務稽查后的賬務調整技巧
在稅務稽查實踐中,稅務稽查稽查機關稽查的賬務分為兩種情況:一種對本年度的賬務進行稽查;另一種是對過去以往年度的賬務進行稽查。因此,稅務稽查后的賬務調整涉及到本年度的賬務調整和跨年度的賬務調整。如果稅務稽查機關稽查出的本年度的賬務有錯誤,則企業只要按照紅字更正法、補充調整法和綜合調整法進行處理,有關“紅字更正法、補充調整法和綜合調整法”的詳細內容,請參閱本章第三節第二部分“年度結賬前賬務自查,及時賬務調整規避納稅盲點”的內容。以下主要介紹稅務稽查后的賬務調整思路、跨年度賬務調整技巧和增值稅的賬務調整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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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稅務稽查后的賬務調整總思路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
1、賬務處理正確,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而補稅的,不需要對原賬務處理進行調整。
例如:A企業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所得稅率25%,經稅務稽查后,查出業務招待費超限額10萬元、列支贊助支出5萬元,未作納稅調整,假設其他方面均無問題。企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的賬務處理如下:借:管理費用等 1000000貸:銀行存款 1000000企業列支贊助支出的賬務處理認如下:借:營業外支出 50000貸:銀行存款 50000按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這樣的處理是正確,但是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有限額規定,對贊助支出是不允許稅前列支的,那么對于調整的部分,是不需要進行賬務調整的,企業在補繳稅款的時候,只需補繳的稅款進行賬務處理即可:
借:所得稅費用 37500[(50000 100000)×25%]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37500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37500
貸:銀行存款 37500
2、企業賬務處理錯誤造成的補繳稅款,必須按會計的記賬原則對原賬務處理進行調整。
例如:某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本企業的辦公樓修建,產品成本為20萬元,同類不含稅銷售價格為30萬元,企業的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貸:產成品 200,000
像這種情況,增值稅法上要視同銷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視同銷售,企業正確的賬務處理應是:
借:在建工程 251,000
貸:產成品 2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30萬×17%)
調賬:
借:在建工程 51,0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51,000
3、對于一些不需要賬務調整,但是涉稅數據有變化的,也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如:虧損數額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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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的會計科目和調賬方法如果稅務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錯誤賬務處理問題,那么納稅人就必須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會計科目進行調整,應選擇“綜合調整法”進行調賬。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上年度財務決算已經編報,成本費用賬戶已經結平,沒有余額,納稅人不可能再去調整原來的損益類科目,只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調賬。
2、“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會計處理本科目核算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現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也可以通過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1)企業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減少以前年度虧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以前年度利潤或增加以前年度虧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由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費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經上述調整后,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本科目如為貸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借方余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本科目結轉后應無余額。
要特別提醒的是:對以前年度損益這個科目的使用,只適用于損益類科目,比如說,管理費用、主營業務成本,……對于跨年度的非損益類科目,如固定資產、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不變。
[案例分析1:某企業稅務稽查后跨年度的賬務調整分析]
。1 ) 案情介紹稅務機關2014年5月對某納稅人2013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13年將基建工程領用的原材料30000元計入管理費用(增值稅進項稅額已經轉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基建工程領用的原材料應記入“在建工程”,該企業將其列入管理費用,等于虛增了成本,減少了當年利潤,應調增在建工程成本,調增上年利潤,補交企業所得稅,請問該企業應如何進行賬務調整?
。2)賬務調整分析調整上年利潤時:借:在建工程 30000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00補交企業所得稅9900元(30000×25%)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7500
年末結轉本年利潤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25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2500
[案例分析2:稅務稽查某企業以前年度邊角料隱瞞銷售收入的賬務調整分析]
。1)案情介紹2014年4月,某稅務機關在對2013年所得稅檢查中,發現某企業一項非正常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經查證為該企業出售下腳料的業務,共計936000元,稅務機關責令該企業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假設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滯納金和罰款等。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所得稅率25%,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請問該企業應如何進行賬務調整?
。2)賬務調整分析
2014年調整補繳的增值稅并結轉下腳料收入:借:其他應付款 936000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00000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136000〔936000÷(1 17%)×17%〕因該企業下腳料沒有單獨核算,均已計入產品成本,因此不需要結轉成本。稅務機關要求該企業以后單獨核算下腳料的成本,并在出售時與收入同時結轉。假設該企業2013年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230萬元,適用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比例為15%,企業當年納稅調增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5萬元(230-1500×15%)。2014年稽查以上下腳料,增加當年銷售收入80萬元,2013年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500 80)×15%=237(萬元),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230萬元可全額扣除。則該企業2013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80-5=75(萬元)。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廣告費會計與稅法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可以在以后年度無限期轉回。2013年企業已將5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行了遞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即: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00(50000×25%)
貸:所得稅費用 12500
則2014年應調整2013年廣告費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并計提補交的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87500(750000×25%)
2014年補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136000
應交所得稅 187500
貸:銀行存款 323500
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00000(800000-200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00000
(三)增值稅稽查后的賬務調整技巧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設立“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核算應補(退)的增值稅。凡檢查后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檢查后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作和上述相反分錄。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后,應結轉出本賬戶的余額,并對該余額進行處理。具體調整技巧如下:
1、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其借方余額數,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
如“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借方余額10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萬元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10萬元
2、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其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如“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貸方余額1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10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0萬元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的貸款余額表示當月應繳納稅款10萬元。
3、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于或大于這個貸方余額,按其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如“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貸方余額1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余額為借方11萬元。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10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0萬元
先沖減留抵稅額10萬元。
4、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于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如“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貸方余額1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余額為借方8萬元。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10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8萬元
—未交增值稅 2萬元
先沖抵留抵稅額8萬元,再補繳稅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