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但是實務中有些代開普通發票的小微企業可能享受不到稅收優惠,這個問題應引起小微企業重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一些增值稅企業由于規模較小,發票用量少,為省去領購和開具發票的麻煩,也便于稅務機關的管理,納稅人不自行領購發票,而向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發票。此時,納稅人就注意必須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稅款。
日常工作中小規模企業因代開普通發票,預繳了增值稅,發票已交給購貨方,如果想把發票的全部聯次收回來,似乎不可能。月銷售雖未超過2萬元,發票全部聯次未收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規定,不能辦理退稅享受優惠政策,但月銷售未超過2萬元的情形符合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這對納稅人來說就容易喪失合法權益。
自行領購與代開發票只是開票形式上的不同,在企業的核算上應是一致的。執行起征點政策的個體工商戶,在操作中代開普通發票的金額未達到起征點的直接可享受免稅,建議小規模增值稅企業代開普通發票,月銷售不超過2萬元可直接免稅,切實享受國家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