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定價避稅及其陷阱
實踐中針對不同的納稅對象有不同的避稅方法,其中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關聯交易,采取轉讓定價的形式,即關聯企業為共同獲取更多的利潤以高于或低于市場正常交易價格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轉讓,在這種轉讓中,產品的轉讓價格根據雙方的意愿,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
在有關聯關系的A公司和B公司承擔的納稅負擔不一致的情況下,若B公司承擔的稅率高于A公司,有聯系的B公司就可以通過某種契約的形式,增加A公司利潤,減少B公司利潤,使他們共同承但的稅負及他們各自所承但的稅負達到最少。在企業內部之間的稅率不一致的情況下,一般采取轉讓定價,將主要利潤轉向稅率低的企業進行避稅。
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采取這鐘方式。例如在我國很多合資公司就利用香港所得稅低的特點在香港設立子公司,然后把貨物壓低價格銷售給香港的子公司,從而達到避稅的目地。
通過轉讓定價方法,一是通過關聯企業將費用分配到稅負較高的地區,有效的沖減利潤,從而縮小所得稅的計稅依據。二是通過關聯企業將利潤轉移到避稅地稅負較輕的地區。作為獨立核算的企業,“高價購買原材料、設備、人才、技術”、“低價賣出產品”,其結果是賬面利潤減少乃至虧損,從而有效的節約所得稅。這樣避稅應注意,轉移手法必須合理、合法,否則達不到避稅目的,反而可能形成逃稅。
例如,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主要生產和銷售各式女涼鞋。該公司生產所需設備、原材料均由臺灣A公司提供,生產的產品亦全部銷給香港B公司(為的A公司的子公司)。該公司開辦的第一年,賬面銷售收入為46萬元,銷售成本122萬元,賬面純虧損。通過對該公司經營和虧損情況的調查,發現該公司生產的一雙女涼鞋的成本是23。44元;而公司都以每雙鞋折合人民幣8。90原的價格賣給了香港B公司(確認為其關聯企業),造成銷售收入與銷售成本的倒掛。在企業無法提供他與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有關材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決定采用“成本+費用+合理益潤”的方法進行調整。按照公司賬面成本、賬面其他費用及核定的利潤率換算,調整銷售收入后,認為該公司第一年已經獲利,應當繳納所得稅。
不論是企業之間還是企業內部,以轉讓產品定價方法從事避稅,都是利用利潤率的調整為根本。也就是說,轉讓定價是轉讓雙方對各自內部創造的產品剩余價值進行分配時,在相互之間進行排列組合,以求最大限度地將其控制在自己手中或關聯企業手中,但是手段的和理性和合法性應給予相當注意。
其他合理避稅方法
在轉讓定價避稅的同時,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設置適合避稅的企業結構。例如針對國際避稅區或低稅區,經濟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及其稅收優惠政策,很多企業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避稅以減輕稅負。
一是虛設常設經營機構,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二是虛設信托財產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與信托財產的分離,但信托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另外,充分研究稅收規定,通過對企業的經營方式、財務的合理安排,也可以達到避稅目的。例如:
1.當某一大宗交易處在兩個納稅年度交叉點時(即年末與年初),根據權責發生制的會計處理原則,可適當推遲交易發生日,使之舊能發生在下一年度,從而使部分所得稅推遲一年繳納,獲得利潤方面的好處。若推遲100萬元的納稅額一年,按年利息10%計算,可避稅10萬元左右。
2.根據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稅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某些企業可以采取收購虧損企業的方式,將企業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中,從而避開納稅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3.針對享受“減二免三”的外商投資企業,在開辦初期應盡量將其利潤轉移到關聯企業中,盡量延續其開始獲利年度,并可以從第六個或者第七個年度開始彌補虧損。在公司經營達到經營年限的后五年中,將利潤向該企業轉移,從而達到最大程度的避稅。也可以收購此種類型的企業,已分流利潤,進行避稅。
不同的納稅對象有不同的避稅方式。企業的管理者需要對所有有關征納活動的經濟現象進行研究,或者征詢稅務專家的意見,以便找出沒有法律麻煩的方式和途徑。公司管理人員應該研究法律知識,用足稅收優惠,掌握各種方法并在實踐中參與、運用和提高。通過對企業組織結構及經營方式、結構的調整及合理的財務安排,以求達到最大程度避稅的目的,在合法的范圍內為企業謀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