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概念
投資擔保公司是指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為債務人做信用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擔保模式
信用擔保:以政府出資為主建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核心,為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扶持機構,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占全部擔保機構的90%。
互助擔保:企業間互助擔保機構以會員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占全部擔保機構的5%左右。
商業擔保:商業擔保公司以盈利為目的,同時兼營投資等其他商業業務,從事的中小企業直接擔保業務只是其業務之一。占全部擔保機構的5%左右。
擔保公司分類
投資擔保公司分為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
融資性擔保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
擔保公司注冊條件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發起人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有專職技術從業人員,從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行業政策、法律法規等業務知識,從事相關行業3年以上工作經驗;
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三分之二人員有2年以上行業相關業務等工作經歷。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人員制度。
政府監管部門及行業指導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獲得從業人員資格5人以上。
注冊登記材料:
申請報告(設立目的;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注冊資金數額及資金來源);
擔保機構的章程;
擔保機構的擔保細則;
擔保機構的經營業務管理辦法;
有效的銀行資金證明文件。
擔保公司業務區域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各類經濟合同擔保、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項目投資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擔保公司不得從事的業務:吸收存款、集資收款、受托貸款、發行票據、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及財政信用業務。
擔保公司等級標準
擔保公司的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各等級標準如下:
一級等級: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以上;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職稱,主要業務人員具有大學專科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80%以上;總擔保額度在2.5億元以上,在保余額達1.5億元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2%。
二級等級: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7000萬元以上;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高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學專科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的70%以上;總擔保額度在1.2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余額達0.9億元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4%。
三級等級: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5000萬元以上;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關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60%以上;總擔保額度在0.8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余額達0.6億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4%。
四級等級: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以上;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初級職稱者占人員總數的60%以上;總擔保額度在0.4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余額達0.3億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