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而且該自然人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而且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并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一定的資本是任何企業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俱 獨資企業也不例外。但由于企業主(出資人)對獨資企業的債務無限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出資的最低數額未作強制性規定。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經營場所是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獨資企業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記載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營業地點。經營場所對于確定債務履行地、訴訟管墨守成規地、法律文書送達地等均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從事經營的必要條件是指根據企業的業務性質、規模等因素而需具備有設施、設備、人員等方面的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與企業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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