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法人、資金變更如何辦理
(一)變更原因
經營運作由于內、外部因素發生了變化,原在開業時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項已不再適應新的經營要求,需改變原有的登記事項;
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須向辦理開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由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對申請變更事項等重新審查核準,予以登記注冊,收繳原營業執照,發給新的營業執照。凡改變公司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地、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分支機構或撤銷分支機構,均須辦理變更登記。其中,與財務人員關系最密切的為注冊資金的變更(增減資),需要對企業賬務進行相關的處理。
(二)公司法人申請變更登記的具體內容
1.公司法人名稱的變更。公司法人變更名稱如無特殊原因,應當在原名稱核準超過一年后提出。
2.注冊資金的變更。公司法人實有資金額增加或減少超過20%時,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公司經濟性質的變更。因企業經濟性質的變化,如全民所有制的小型企業轉為集體所有,就需辦理變更登記。
4.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種種原因而發生了變化,應辦理變更登記。
5.分支機構的變更。公司法人在本地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在異地(非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應在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注銷登記,并將結果通知公司法人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公司法人在國外開辦公司或設立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6.法人住所的變更:
(1)公司法人住所在地理位置上沒有發生變化,但其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街道或路段名稱、牌號等發生了變化。
(2)公司法人住所發生了位移,但沒有超過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的范圍。公司法人遷移出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再出具遷移證明,并將公司檔案移交公司新址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公司法人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據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7.公司法人的主管部門發生變化或者公司的章程發生變更。如涉及主要登記事項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不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文件或變更后的公司章程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8.公司分立、合并或兼并后的登記注冊。公司因分立或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辦理變更登記;因分立或合并而成為新開辦的公司,則應申請開業登記;因分立或合并后而終止的公司,應辦理申請注銷登記。在公司兼并中,兼并方由于吸收了被兼并方的全部產權,擴大了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也應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被兼并方則須辦理注銷手續。如兼并公司將被兼并公司人變為自己的分支機構,則應由兼并公司向被兼并公司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手續。
(三)申請變更登記須遞交的文件、證件
(1)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審查批準變更的文件;
(3)其他有關文件、證件、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四)小企業增減資
1.減資。為貫徹資本確定與資本保全原則,確保交易安全,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減資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1)原有公司資本過多、過剩,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2.增資,即增加企業注冊資本
指在公司成立后,經權力機構決議,依法定程序在原有注冊資本的基礎上予以擴大,增加公司實有資本總額的法律行為;旨在擴大經營規模、拓展業務、提高公司的資信度,依法增加注冊資本金的行為。
增資的意義:①籌集經營資金;②保持現有運營資金,減少股東收益分配;③調整股東結構和持股比例;④提高公司信用,獲得法定資質。
增資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吸收外來資本,包括增加新股東或股東追加投資;二是用公積轉增資本。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增資必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履行增資的法定手續;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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