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銷登記
登記期限:(注銷)
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登記條件 :(注銷)
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分公司
提交申請材料目錄:(注銷)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銷決定,注明注銷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文件;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5、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6、本局所發的全套登記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登記程序:(注銷 )
審查→受理→決定
登記依據:(注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修正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令第451號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