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股權轉讓書據計貼印花稅。
《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適用稅率為書據所載金額5‰。
2、就股權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第519號)第八條中規定,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條 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該規定上述印花稅與個人所得稅征稅時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