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為此,投資公司將被投資企業的虧損確認為自身的虧損不正確,應做納稅調增處理。因為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收益在稅法上不做收入處理,對應的被投資企業的虧損也不允許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