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因此公章不能代替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