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代開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收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代開發票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
2.需報送的資料
(1)付款方(或接收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對個人小額銷售貨物和勞務只需提供身份證明
(2)提供由生產地村委會出具的自產初級農產品證明(適用于代開免稅項目)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3)《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邏輯關系是否正確,有關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審核申請代開發票人是否符合代開范圍;所銷售的貨物是否屬于開具普通發票貨物的范圍;通過系統查詢納稅人納稅申報是否正常。
2.核準
對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按照規定計算應納增值稅額,根據納稅人的完稅證明,為其代開普通發票,對于免稅的項目可以直接代開普通發票。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