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提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查驗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稅收完稅憑證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是否屬于本稅務機關管轄的增值稅納稅人;
(2)審核《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的相關項目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增值稅征收率和計算的稅額是否正確,印章是否齊全,銷售的貨物是否為免稅貨物,如果相關項目填寫不全、不符合規定、適用稅率錯誤、稅額計算錯誤或者存在其他疑點問題,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納稅人是否提供加蓋銀行收訖印章的稅收完稅憑證。
2.核準
審核無誤的,根據“一單一證一票”原則,即《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稅收完稅憑證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三者一一對應,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工本費。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