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以前年度收入不會造成重復納稅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有的企業因為稅務審計等原因,發現匯算清繳年度有某項營業收入存在錯記、漏記等情況,需要進行調整。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涉及會計賬務、會計利潤表、增值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等調整,需要企業人員準確理解會計和納稅申報的有關規定。還有企業擔心,收入調整后會不會造成重復納稅?本文通過案例說明如下。
假設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3年3月的會計代理審計中發現,2012年12月少計銷售收入100萬元,成本70萬元,此時該企業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還未完成,按照客戶的要求,企業要對本次補記的銷售收入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應作如下調整(單位:萬元,下同):
第一,在2013年3月的會計賬務上作出調整。
借:應收賬款 117①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收入
100②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檢查調整銷售額) 17③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成本 70
貸:庫存商品 70④
借:所得稅費用 7.5⑤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7.5⑥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2.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2.5⑦。
第二,對2013年3月的增值稅申報表進行處理。
當期發現以前年度的會計差錯,不建議修改以前會計代理期間的增值稅申報表,而是根據當期的會計調整分錄,在本期的增值稅申報中進行申報。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如果修改以前期間的增值稅申報表的收入數,會導致增值稅申報收入與會計賬載收入不匹配;二是如果不在本期增值稅申報表的檢查調整欄進行處理,不能如實從申報表中反映出本期查補收入的事實。
本期增值稅申報表的具體填寫方法是:把②的收入100萬元填入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一第一行第七列“納稅檢查調整銷售額”,對應③的增值稅稅款17萬元填入附表一第一行第八列“納稅檢查調整銷項稅額”。
不論企業是否對這筆檢查調增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計代理該筆金額及銷項稅,都不用填寫在申報表附表一第一行第一列、第二列。
第三,調整2013年資產負債表年初數(即2012年資產負債表年末數)。
由于2012年會計賬務上已經結賬,對有關資產的會計調整,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賬務處理后,還應調整以前年度的資產負債表。第一步的會計調整處理是在2013年的會計賬務中作出的,但是相應的資產負債表的調整,不能填報在2013年期末,而應該對2013年資產負債表期初數作出修改。
把①處的數據117萬元加入2013年資產負會計代理債表期初“應收賬款”中,把④處的數據70萬元從2013年資產負債表期初“庫存商品”中減除。
第四,對2012年會計利潤表的本期數進行調整。
雖然⑦處的會計處理是在2013年的賬務中進行處理的,對應的報表項目的調整是增加2012年會計利潤表中的未分配利潤,不能因為此次調整影響到2013年的“本年利潤”。
第五,對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的影響。
由于進行此次會計調整時,處于2012年的會計代理匯算清繳期間,因此,把本次調增的收入100萬元記入2012年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四行“銷售貨物”中,把成本70萬元記入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三行“銷售貨物成本”中,接下來申報系統會自動計算應稅所得。
第六,本次檢查調增收入是否導致重復納稅?
因為增值稅申報表明確區分了本期各項銷售收入和檢查調整的銷售收入,此項會計調整只影響2012年的未分配利潤,并不影響2013年的利潤,并且沒有把調增的收入計入2013年的銷售收入,所以不會重復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