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善于利用合同的準確簽定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在采購環節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簽訂經濟合同,合同一旦簽訂,就必須按照上面的條款進行相關的經濟活動。也正是因為其重要性,簽訂經濟合同時必須根據業務的特點和有關的稅收成本而準確簽定好經濟合同,這樣的經濟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企業節省不少的稅收,即使不能節省稅收成本也能為企業延期繳納稅收。為了正確利用簽定經濟合同的時期,進行減少稅收負擔,筆者主要談兩點與經濟合同有關的納稅籌劃技巧。
(一)在合同中要明確有關的價格會計代理是否含稅以及稅收成本的直接承擔者
1、在合同價格條款中應明確價格是含稅還是不含稅。
許多不懂得稅務管理與籌劃的采購人員只注意合同中寫明價錢的高低,卻沒有看清楚合同里面的價格是不是含增值稅。因為含稅與不含稅的價格將直接影響企業繳納稅額或抵扣額的大小。因此,簽訂經濟合同時,要明確價格里面是否包含增值稅。
【案例分析1】
一種原材料,售價100元的與售價100元的會計代理區別在于前者是含稅價格,后者不含稅。生產型企業作為買家,按100元的含稅價格購買,支出100元,可以抵扣14.53元的進項稅,實際成本是85.47元;按100元的不含稅價格購買,直接支出117元,可以抵扣17元的進項稅,實際成本100元,顯然對買家來講,含稅價更有利。所以采購時一定要注意分清賣方提供的價格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
其實,通過對以上的案例進一步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同樣的價格條件下,價格含稅對買家有利,對賣家不利;價格不含稅對賣家有利,對買家不利。
2、在合同中要明確有關稅費的實際承擔者。
在采購原材料特別是采購固定資產時,涉及會計代理金額大,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十分謹慎,當合同中已經明確了供應商承擔有關的稅費負擔,但供應商沒有繳納稅費的情況下,除非在當地稅務局進行了備案手續,否則,有關稅費的實際承擔人還是購買方,因為有關稅收的約定與稅法相沖突時,要以稅法為準。
【案例分析2】
甲企業為銷售建材而購買了一間臨街旺鋪,價值150萬元,開發商承諾買商鋪送契稅和手續費。在簽訂合同時也約定,鋪面的契稅、印花稅及買賣手續費均由開發商承擔。按合同規定,企業付清了所有房款。但不久后,企業去辦理房產證時,稅務機關要求企業補繳契稅6萬元,印花稅0.45萬元,滯納金5000多元。企業以合同中約定由開發商包稅為由拒絕繳納稅款。但最后企業被從銀行強行劃繳了會計代理稅款和滯納金,并被稅務機關罰款。
稅法與合同法是各自獨立的法律,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時是按照稅法來執行的。在我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在本案例中,甲企業就是契稅和印花稅的納稅人,是繳納這些稅款的法律主體,而甲企業與開發商所簽訂的包稅合同并不能轉移甲企業的法律責任。因為開發商承諾的契稅等稅費,意思只是由開發商代企業繳納,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當開發商沒有幫企業繳納稅款的時候,稅務機關要找的是買房的甲企業而不是開發商。所以在簽訂經濟合同時,不要以為對方會計代理包了稅款就同時也包了法律責任,對方不繳稅,延期繳納稅款和漏稅的責任要由買方甲企業進行承擔。
要規避甲企業承擔開發商沒有支付在經濟合同中承諾的鋪面的契稅、印花稅及買賣手續費,必須在簽定經濟合同時,拿著該份經濟買賣合同到鋪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局去進行備案,同時要及時督促開發商把其在經濟合同中承諾的鋪面的契稅、印花稅及買賣手續費繳納完畢后,才付清鋪面的購買價款。或者在經濟合同中修改條款“鋪面的契稅、印花稅及買賣手續費均由開發商承擔,但是由甲企業代收代繳。”這樣簽定的合同,甲企業可以在支付開發商的購買價款時就可以把由開發商承擔的鋪面的契稅、印花稅會計代理及買賣手續費進行扣除,然后,甲企業去當地稅務局繳納鋪面的契稅、印花稅及買賣手續費,憑有關的完稅憑證到當地房管局去辦理過戶產權登記手續。
(二)在合同中明確銷售產品的銷售方式(結算方式),實現增值稅的延期納稅
納稅期的遞延也稱延期納稅,即允許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或延遲繳納稅款。稅款遞延的途徑是很多的。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可根據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稅收籌劃,盡量地延緩納稅,從而獲得節稅利益。
《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會計代理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同時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基于此規定,增值稅納稅期限最長只有一個月,并且必須在次月十五日內繳清稅款。因此,在納稅期限上籌劃余地很小。只有在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進行籌劃,才能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要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關鍵是在簽定經濟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采取何種結算方式。
1、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約定貨款的收款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會計代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基于此規定,企業在簽定經濟銷售合同時,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約定貨款的收款日期。
[案例分析3]
某家具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月發生銷售家具業務5筆,共計應收貨款1800萬元(含稅價)。其中,3筆共計1000萬元,貨款兩清;一筆300萬元,兩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筆一年后付250萬元,一年半后付150萬元,余款100萬元兩年后結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會計代理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根據此規定,企業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則應在當月全部計算銷售,在增值稅銷項稅額為261.54萬元[1800÷(1+17%)×17%];若對未收到款項的業務不記賬,則違反了稅法規定,少計了銷項稅額116.24萬元[800÷(1+17)×17%],屬于延期繳納稅款行為;若對未收到的800萬元應收賬款分別在經濟銷售合同中約定貨款結算為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就可以起到延緩繳納增值稅,并收到免費使用稅款資金的功效。具體銷項稅額及天數為(假設以月底發貨計算):
(300+100)÷(1+17%)×17%=58.12(萬元),天數為730天
150÷(1+17%)×17%=21.79(萬元),天數為548天
250÷(1+17%)×17%=36.32(萬元),天數為365天
毫無疑問,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為企業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節約銀行利息支出。
2、如果企業的產品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會計代理且有一定的賒欠期限的情況下,在銷售合同中可約定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處理銷售業務,根據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延緩納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基于次規定,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受托方根據合同要求,將商品出售后,開具銷貨清單,交給委托方,這時委托方才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案例分析4]
某造紙廠2010年5月向外地某紙張供應站銷售白版紙117萬元,貨款結算采用銷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匯來貨款30萬元。該企業應如何進行籌劃呢?
由于購貨企業是商業企業,并且貨款結算采用了銷售后付款的結算方式。因此可選擇委托代銷貨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銷結算方式進行稅務處理。
如按委托代銷處理,5月份可不計算銷項稅額,會計代理10月份按規定向代銷單位索取銷貨清單并計算銷項稅額:30÷(1+17%)×17%=4.36(萬元),對尚未收到銷貨清單的貨款可暫緩計算、申報銷項稅額。
如不按委托代銷處理,則應計銷項稅額:117÷(1+17%)×17%=17(萬元)。如不進行會計處理申報納稅,則違反稅收規定。因此,此類銷售業務選擇委托代銷結算方式對企業最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