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遺失應如何補辦?
根據(jù)《稅務登記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住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fā)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證明,憑報刊上的遺失證明向主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