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細化出口退稅管理規定
從今年4月1日起,出口退稅管理規定有了新變化:廢止了去年出臺的《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有關申報表中外匯核銷單的內容,明確了15種不予退(免)稅、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情形。這些新變化是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的2013年第12號公告,即《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規定的。
除了上述內容,公告修改完善管理辦法的內容還包括:將生產企業已申報免抵退稅但發生退運或改為實行免稅或征稅的處理方式,由管理辦法中本年度采用負數沖減、跨年度采用追回已退(免)稅款的方式,統一為全部采用負數沖減的方式;修改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和手冊核銷的相關規定;完善了委托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的開具流程。
公告進一步細化明確的主要內容有:進一步明確了辦理退(免)稅和免稅申報的時限。把退(免)稅申報逾期的情形明確為“超過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的情形明確為“未在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納稅人辦理退(免)稅、免稅業務時,需提供有關資料的要求。同時,進一步細化了企業退(免)稅辦法變更的要求和管理規定。
相比管理辦法,公告還增加了一些內容:根據出口退(免)稅政策規定,細化了有關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包括增加了按照財稅[2012]39號文件規定實行先退稅后核銷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的申報、核銷免抵退稅的具體辦法;補充了對邊境地區出口企業以邊境小會計代理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和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實行簡化的備案辦法的規定;將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18號公告內容納入進來。增加了優化出口退稅服務的有關規定,包括企業可在退(免)稅正式申報前預申報,電子信息不齊的出口貨物勞務也可辦理退(免)稅正式申報,規定了出口企業因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取得單證申報退(免)稅、申請延期申報的適用情形和辦理程序等。增加了規范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免稅業務的管理規定,以及防范騙取出口退(免)稅的有關管理規定,明確了經稅務機關審核退(免)稅發現疑點,企業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接受約談,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填寫并報送自查表;規定了出口業務存在疑點需要進一步核查的,對所涉及的退(免)稅采用暫不辦理、提供擔保等措施。
據了解,自去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管理辦法,會計代理是近年來對退稅管理政策力度最大的一次調整,全面清理和規范了既往的出口退稅政策,進一步明確了出口退稅貨物的條件、范圍、計稅依據、退稅率、申報時限和申報要求等內容,把部分未按規定申報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由征稅調整為免稅,同時放寬企業申報退稅期限,由原定90天調整為最長470天(從出口之日算起)。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表示,管理辦法發布后,會計代理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改革了貨物貿易外匯核銷制度,取消了用于申報退稅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各地稅務機關和出口企業提出了一些完善管理辦法的建議,“優化出口退稅流程、加強出口退稅管理也需進一步細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基于這些考慮對管理辦法作了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