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股利掛賬要視同分配扣稅
企業將應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股利掛在“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但未實際支付,企業是否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對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作出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會計代理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如未分配利潤,就不需要對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于已分配到股東名下的股利,盡管沒有實際發放給股東,也應該在分配到股東個人名下時,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股東向企業借款年終不還又未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應交稅費”賬戶下設“應交個人所得稅”明細賬戶,專門用來核算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該賬戶的貸方登記企業代會計代理扣的個人所得稅情況,借方登記企業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情況,其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已經代扣而尚未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情況。年終匯算清繳時,對于已分配到股東名下、企業已經掛賬但未支付的股利,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某某股東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會計代理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