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業增值稅稅票顯示的幾種不同稅率
幾個企業會計人員和稅收管理員小陳聊天。會計小王說:“我今天收到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為運輸費,稅率為11%。”
會計小周說:“你所說的是不是會計代理上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我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填寫的是提單費、報關費、商檢換單費、拼柜費,稅率是6%,不知道能否抵扣?”
會計小張提問:“為什么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率不一樣呢?”
小周說:“我和其他會計交流過,他們收到的發票也是物流公司所開,只是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所填制的內容不同,稅率就不一樣。”
隨后,稅管員小陳對大家的疑問作出了回復。
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出現11%和6%的稅率,會計代理是從2012年1月1日開始的。
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增值稅改革試點。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貨物勞務稅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點。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兩個文件的內容來看,推行增值稅制度改革,有利于擴大增值稅中性原則的發揮范圍,更加有利于各企業之間的稅負公平公正,是真正意義上的結構性減稅措施。這項改革有利于地方經濟的發展,更有利于現代化服務業的發展。
此項改革有一個亮點,就是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會計代理根據上海“營改增”的相關規定,目前運輸業有兩種發票,一般納稅人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簡易征收的貨運試點納稅人沿用目前的地稅發票,要到2012年3月底才能結束使用,從4月1日開始統一使用《上海市國稅通用機打發票》。同時根據財稅〔2011〕111號文件規定,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所以,企業得到上海市一般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是11%.得到地稅發票的,按原方法保持不變。而現代服務業是個新生名詞,根據應稅服務注釋的解釋,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財稅〔2011〕111號文件規定,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則是17%.所以,會計小周取得的發票屬于現代服務業,適用稅率為6%。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規定,提供船舶代理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運輸服務接受方或者運輸服務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運輸服務收入,應當按照水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什么是船舶代理服務?文件解釋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的委托,經營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聯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辦接受訂艙業務;辦理船舶、集裝箱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承攬貨物、組織貨載,辦理貨物、集裝箱的托運和中轉;會計代理代收運費,代辦結算;組織客源,辦理有關海上旅客運輸業務;其他為船舶提供的相關服務。
還有會計人員問:“我取得的發票費用是為國外客戶代墊代付的,認證了發票是否存在稅收風險?”
稅管員小陳回答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先認證,無論是否屬于可抵扣范圍。財稅〔2011〕111號文件的附件1,即《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5個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與會計代理《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是吻合的。
同時,作為下位法的辦法,不可能違背上位法,不是試點地區的服務業,不屬于應稅項目,而試點地區則屬于應稅項目已繳納了相對應的稅款,根據增值稅中性原則,非試點地區也可以憑借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抵扣。但是這位會計人員取得的發票,所對應的費用支出并不屬于該公司的生產成本,因此不能進行進項抵扣,但開票方與收票方存在實質性的應稅交易,則該公司必須進行發票認證,然后再作進項轉出,否則會造成滯留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