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溢價公積金轉增資本的企業所得稅籌劃
關于股權溢價或資本溢價所形成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或股本,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轉增環節和以后股本處置環節均不需要繳納;第二種觀點認為,轉增環節暫不繳納,以后處置環節應當繳納。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是錯誤的,舉例分析如下。
根據A公司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個賬戶記錄,截至2011年10月31日,A公司收到甲、乙、丙三個法人公司股東出資1600萬元(甲700萬元,乙700萬元,丙200萬元)。其中,按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甲40%、乙40%、丙20%)計入實收資本1000萬元(甲400萬元,乙400萬元,丙200萬元),實際出資額大于實收資本的差額600萬元作為資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甲出資300萬元,乙出資300萬元,丙出資0)。甲、乙、丙三個股東分別將出資款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甲700萬元,乙700萬元,丙200萬元。
2013年1月,甲、乙、丙三個法人股東決定,將600萬元資本溢價轉增資本。資本溢價在三個股東之間分配上有兩種選擇。方案一:將600萬元資本溢價直接轉增原出資人的實收資本,稀釋丙的持股比例。方案二:將600萬元資本溢價按持股比例分別轉增甲、乙、丙三個法人股東的實收資本,丙股東在沒有支付對價的情況下獲得了A公司實收資本120萬元。
被投資企業A公司執行方案一時,應在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兩個科目間進行轉賬處理,借記資本公積600萬元,貸記實收資本600萬元(甲乙各轉增300萬元)。執行方案二時,應在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兩個科目間進行轉賬處理,借記資本公積600萬元,貸記實收資本600萬元(甲240萬元,乙240萬元,丙120萬元)。
股東的賬務處理,執行方案一時,各自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未發生變動,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不需要確認投資收益。執行方案二時,資本溢價按持股比例分別轉增甲、乙、丙三個法人股東的實收資本,沒有改變A公司的股權結構,甲、乙、丙三個法人股東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歷史成本并沒有發生變化。
方案二的難點在于,丙法人股東未支付對價獲得120萬元的A公司實收資本,應如何確定交易性質、會計處理、所得稅處理?解決問題的前提,是交易定性。
執行方案二時,丙法人股東未支付對價獲得120萬元A公司股權的交易,是A公司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變更行為。交易結果是:甲、乙、丙三個股東將在出資新設環節擁有的A公司所有者權益中的資本溢價,由資本公積轉換為實收資本,實收資本增加,資本公積減少,凈資產總額沒有改變,并沒有改變甲、乙、丙三位股東的持股比例。
資本溢價轉增資本的交易性質是:凈資產登記變更行為和會計上凈資產形式轉換行為,既不是股東間的股權轉讓行為,又不是企業股東由被投資企業取得收益的分配行為,更不是丙股東接受捐贈行為。
因為,轉讓或捐贈行為是交易雙方對資產所有權的處置,變更的結果是凈資產所有人的變更。而A公司處置資本溢價未發生凈資產所有權的變化,仍為A公司甲、乙、丙三個股東按持股比例擁有的所有者權益。所以,A公司處置資本溢價不應定性為轉讓或捐贈行為。
分析上述交易過程,丙股東對甲、乙股東出資形成資本溢價120萬元的所有權,在出資環節已經取得,而不是在轉增資本環節取得。丙股東在資本溢價轉增資本環節,沒有取得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沒有發生納稅義務,不存在本環節暫不繳納的問題。
股權溢價所形成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的所得稅處理的文件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該文件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根據79號文件的規定,在資本溢價轉增實收資本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轉增環節,不確認投資收益,不增加股東方的長期股權投資記錄的投資成本;二是未來資本處置環節,甲、乙、丙三個股東方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應根據各自在長期股權投資賬戶中記載的計稅基礎確認,而不是依據A公司的實收資本賬戶確認。
在未來處置時,比如2015年甲、乙、丙三個法人股東轉讓A公司100%股權,總交易價1800萬元,其中,甲720萬元,乙720萬元,丙360萬元。甲、乙兩個股東各產生處置所得20萬元(轉讓收入720萬元-股權成本700萬元),丙產生處置所得160萬元(轉讓收入360萬元-股權成本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