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商務車的進項稅額可否抵扣?
問:銷售公司購買自用的商務用車,進項稅額是否可抵扣,如何判斷?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會計代理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會計代理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會計代理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的自用的商務用車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購入的汽車能夠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2、購入后在規定的時間內認證并申報。
3、購入的汽車不是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汽車。
4、購入的汽車可以即用于應稅項目會計代理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比如購入貨車即用于生產經營方面的運輸又用于在建工程運送物資,再比如購入的貨車即用于應稅項目又用于免稅項目,都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但對僅用于接送職工上下班的班車就屬于用于職工福利,不能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