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和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以下簡稱212號文件)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