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資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驗資報告”。
驗資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驗資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驗資業務的委托人。驗資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驗資報告的范圍段應當說明審驗范圍、出資者和被審驗單位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審驗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驗程序等。
驗資報告的意見段應當說明已審驗的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情況或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
對于變更驗資,注冊會計師僅對本次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發表審驗意見。
驗資報告的說明段應當說明驗資報告的用途、使用責任及注冊會計師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對于變更驗資,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在驗資報告說明段中說明對以前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審驗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及其審驗情況,并說明變更后的累計注冊資本實收金額。
如果在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確認方面與被審驗單位存在異議,且無法協商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驗資報告說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關事項及其差異和理由。
驗資報告的附件應當包括已審驗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和驗資事項說明等。
驗資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驗資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驗資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審驗工作的日期。
注冊會計師在審驗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拒絕出具驗資報告并解除業務約定:
(一)被審驗單位或出資者不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驗資資料的;
(二)被審驗單位或出資者對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的審驗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撓審驗的;
(三)被審驗單位或出資者堅持要求注冊會計師作不實證明的。
驗資報告具有法定證明效力,供被審驗單位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及據以向出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時使用。驗資報告不應被視為對被審驗單位驗資報告日后資本保全、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等的保證。委托人、被審驗單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驗資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實際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在實際公司注冊開始和增資過程中,尤其在銀行詢征和銀行打入資金過程中,經常出現的下列問題需要注意:
1,資金的金額:金額首先必須對,至少不能少于應出資額;
2,資金的來源:必須來自投資者本人,經常會碰到別人代付;
3,資金的用途:必須是“投資款”,經常會碰到“業務款”、“借款”等;
4,資金的比例:必須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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