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第五條規定,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算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向所得者分配的剩余資產。區別主要是:清算所得是清算企業應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清算企業的剩余資產是可以向股東分配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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