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稅發〔2008〕116 號文第七條的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費用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 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 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 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