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匯算稅金處理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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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15:2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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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所得稅匯算會計處理研究主要集中于納稅調整事項,關于所得稅匯算稅金本身的會計處理,相關的研究比較少,一般也只局限于理論的解釋。而實際上,理論方法在現實中往往不是最合理、最可行的方法。本文結合相關政策和實地經驗就所得稅匯算稅金處理總結出幾種可行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國稅發[2005]200號)(簡稱新辦法)規定,“實行查賬征收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年度終了4個月內,企業依法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一般來說,企業以會計利潤為基礎預繳所得稅,以稅法規定為依據匯算清繳所得稅,因此,企業匯算清繳所得稅額往往與該年度已繳所得稅額不一致,這就涉及所得稅的賬務調整。由于匯算清繳位于次年的1月~4月,此時,一些過渡性的集合分配賬戶及經營收支性賬戶巳結賬軋平無余額,故企業不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對損益賬戶調整。再者,在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CAS18),新會計準則規定對此差異只能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所得稅金進行處理,這給規模層次不一的企業在實務操作中增添了更多的困惑。具體應如何做,下面針對不同企業總結三種方法,供大家參考。
一、小規模企業應在結賬前早做籌劃
對規模較小的企業來說,其業務相對簡單且多重復,會計人員對由于會計與稅法規定不同而產生的差異了然于胸,無需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提供進一步的證據,因此,可以在結賬之前直接調整應繳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另外,CAS18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推行,力爭在不久的時間涵蓋我國大中型企業。顧名思義,數量上占絕對多數的中小企業可以繼續簡化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
例如:甲企業所得稅率為33%,2007年會計利潤總額為110萬元,全年計入費用的職工薪酬為70萬元,稅前可扣除職工薪酬50萬元;營業外支出包括稅收滯納金及罰款1萬元;投資收益包括國債利息收入5萬元。企業前三季度已預繳所得稅30萬元。
企業根據以上資料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110+(70-50)+1-5=126萬元,全年應納所得稅額=126×33%=41.58萬元。假定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費用,減去已繳所得稅30萬元,12月份結賬前作分錄:
借:所得稅115 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15800
這種做法的優點在于符合權責發生制假定,能夠保證本期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包括所得稅費用)均在本期賬簿中反映,使得賬簿和報表保持一致,增加本期賬簿信息的相關性、可靠性。并且,省去了下年度調賬的繁瑣工作,使得賬務處理更容易閱讀。實務中有許多小企業采用這種方法來核算所得稅匯算事項。但是,這種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只適用于規模較小,業務簡單,或者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事項較少的企業,并且需要會計人員經驗豐富,有較高的專業素質,能夠駕馭本企業的涉稅會計工作。
另外,如果匯算清繳發生在新年度建賬和年報報出之前,也可以采用該方法。這種情況下匯算清繳發生納稅調整而調增或調減所得稅,應視同報告年度當年發生的,調整當年業務的會計事項處理:調整所得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結轉所得稅費用的會計分錄,應接在報告年度總賬和明細賬上登記,然后按照調整后的總賬和明細賬的余額或發生額,編制或重新編制報告年度的決算報表。
二、中型企業的簡化核算
由于企業規模較大,稅收與會計差異較多,一般在年度會計決算已報出,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報送之后,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經自查或稅務機關審查,仍存在納稅調整事項。鑒于某些中型企業會計報表無需對外公開,使用面非常窄,僅供經營管理和報稅使用。因此根據重要性原則,對于少繳或多繳的所得稅,可采用簡化的會計處理方法。盡管沒有在結賬前完成所得稅調整,但其也沒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核算,而是直接沖減“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例:乙公司本年會計利潤520萬元,12月份已按會計利潤預繳完所得稅。其中職工薪酬超計稅標準15萬元,管理費用中領導以個人名義報銷電話費3萬元,另外某10萬元已計入會計利潤的事項與稅務機關對就所得稅優惠問題產生爭議,2月底上級稅務機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此事項中6萬元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2月底進行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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