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時間
什么時候開始所得稅匯算清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2、征收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對象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3、稅前扣除
自2008年兩稅合并實施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被廢止失效,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對于稅前扣除的規定卻極為簡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鉑略咨詢調查分析,這一規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諸多稅企爭議。何謂合理?何謂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跨國企業的財稅經理人們大感躊躇。有鑒于此,國家稅務總局擬在2014年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2]
4、所需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國地稅)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匯登記證(外企適用)復印件(蓋章)
(2)本年度(1-12月)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蓋章)
(3)上年度審計報告(年審適用)、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4)地稅綜合申報表(1-12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1-12月)復印件(蓋章)
(5)元月份各稅電子回單(蓋章)
(6)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4個季度)復印件(蓋章)
(7)總賬、明細賬(包括費用明細賬)、記賬憑證
(8)現金盤點表、銀行對賬單及余額調節表(蓋章)
(9)固定資產盤點表、固定資產及折舊計提明細表(蓋章)
(10)受優惠政策的稅務機關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