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對證書的有效期、稅收優惠期等問題分不清楚,其實區分證書有效期和稅收優惠期是很重要的,涉及稅收優惠的享受時間,下面舉例說明。
有效期即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證書上的起止日期。例如,某公司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獲取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顯示的發證時間為2010年12月16日。那么,該公司的高新資格有效期為自頒發證書之日起的3年,即2010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5日。稅收優惠期即為企業自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當年起的3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該公司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15日期間,是沒有資格享受高新企業稅收優惠的。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該高新技術企業如果要繼續享受優惠,應在資格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比如上述公司的高新資格到期日為2013年12月15日,其應在2013年9月15日后提出復審申請。因此,在復審期間,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實際上已過期。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號公告),高新技術企業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仍暫按15%稅率預繳。
因此,該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內稅收優惠仍然有效,仍可以按稅法規定的15%的優惠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