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申請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4、特殊的申請名稱,名稱登記機關可以要求投資人提交相關的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5、按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文件、證件。
注:《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http://qyj.saic.gov.cn)下載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投資人加蓋公章或簽字(并按規定提交原件核對)。
以上需投資人簽署的,投資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全以外的投資人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