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規定,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1)財務報表是否按照使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2)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具體目標是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認定后,根據每個項目的制定的詳細的工作目的。注冊會計師通常以具體目標的確定作為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以及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基礎。
(一)與各類交易和事項相關的審計目標
1.發生:記錄的交易和事項已發生,且與被審計單位有關 已記錄的交易是真實的 2.完整性:所有應當記錄的交易和事項均已記錄 已發生的交易確實已經記錄 3.準確性:與交易和事項有關的金額及其他數據已恰當記錄
已記錄的交易是按正確金額反映的 4.截止:交易和事項已記錄于正確的會計期間 接近于資產負債表日的交易記錄于恰當的期間 5.分類:交易和事項已記錄于恰當的賬戶 被審計單位記錄的交易經過適當分類
(二)與期末賬戶余額相關的審計目標
1. 存在: 記錄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是存在 的記錄的金額確實存在 2.權利和義務:資產歸屬于被審計單位,負債屬于被審計單位的義務 3.完整性:所有應當記錄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均已記錄 已存在的金額均已記錄 4.計價和分攤: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恰當的金額包括在財務報表中,與之相關的計價或分攤調整已恰當記錄 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恰當的金額包括在財務報表中,與之相關的計價或分攤調整已恰當記錄
(三)與列報相關的審計目標
1.發生及權利和義務:將沒有發生的交易、事項,或與被審計單位無關的交易和事項包括在財務報表中,則違反該目標 2.完整性:如果應當披露的事項沒有包括在財務報表中,則違反該目標 3.分類和可理解性:財務信息已被恰當地列報和描述,且披露內容表述清楚 4.準確性和計價:財務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額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