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監管通知》規定,已進入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庫中的項目單位可提出申報請求。項目申報資料采用網上填報和紙質文件上報兩種形式。項目申報單位使用申請入庫時的用戶名和密碼(擔保機構使用填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按使用說明填報相關信息。網上填報信息應做到數據準確、資料齊全、掃描圖像清晰。同時,項目單位還需按照屬地化原則,向注冊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按項目申報資料要求(詳見附件1)提供相關資料。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管理辦法》規定開展項目組織和審核工作,對每個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審核意見。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固定資產建設項目數不超過40個(含服務環境改善項目10個),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不超過20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報固定資產建設項目數不超過20個(含服務環境改善項目5個),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不超過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數不超過40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報項目數不超過20個。中博會補助項目補助展位數不超過4500個。
(四)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管理辦法》和《擔保資金辦法》開展工作,并于2011年5月23日前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和項目資料(各1份),項目資料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超過規定時限上報的不予受理。
(五)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保存項目申報單位提供的全部資料以備查。
(六)項目申報過程中企業如有任何疑問,請咨詢當地工信部門。
(七)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材料編寫詳情請查閱《國家資助項目申報與融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