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在審計商業銀行貸款時,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在審計正常貸款獲取并審閱其余額積數表時,審計人員應關注重復出現的借款人及相關聯的借款人。為了完成某些經濟指標,有些商業銀行通過多次更換借據,將不良貸款從形式上變成正常貸款并計算利息;有些商業銀行采用借新還舊形式,造成虛假還貸還息現象。由于商業銀行貸款內控制度的制約,商業銀行對同一貸款戶的貸款受金額的限制。為避開各種限制,有的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采用分次形式發放貸款,或通過借款人的關聯企業分戶發放貸款。商業銀行通過種種不規途徑發放的貸款,不僅違反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而且使信貸資產的質量受到不利影響;管理當局也無法通過商業銀行的會計報表控制貸款存在的種種風險。因此,審計人員在對正常貸款進行審計時,應高度重視重復出現的借款人和與其相關聯的借款人,除獲取并審閱其相關法律性文件外,還應采用詢問形式了解情況,從而發現正常貸款是否存在風險。
2.在審計正常貸款時,審計人員應關注其是否屬于委托貸款。商業銀行的“委托貸款”科目核算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資金將其發放給貸款人的款項。商業銀行對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確認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因此風險較小。但有的商業銀行出于種種目的,將委托貸款在正常貸款中列示,并按期計提利息。對此,審計人員應特別關注正常貸款中是否存在與委托存款金額相同、貸款人與委托人指定的貸款單位名稱相同的情況,如果存在上述情況,審計人員應進一步追查正常貸款是否為委托貸款。
3.在審計拆放同業時,審計人員應關注其借款人。“拆放同業”科目核算商業銀行拆借給境內金融機構的款項。由于商業銀行拆放同業對象為具有特許資格的金融機構,且拆借時間較短,因此風險也較小。但有時商業銀行為了減少不良貸款的金額,從而減少計提貸款呆賬準備,將不良貸款在“拆放同業”中列示。因此,審計人員在審計拆放同業時,應獲取金融機構的“對賬單”,并關注其拆放同業對象是否為金融機構;同時注意其拆借期限是否超過有關規定。
對貸款資產的檢查,審計人員應通過“貸款”及“拆放同業”和“委托貸款”等相關科目,關注其正常貸款與不良貸款的劃分是否正確,貸放與拆放同業、委托貸款的劃分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