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優惠政策
一、財稅優惠
1.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25%降為15%,相當于在原來基礎上降低了40%(詳見08年1月起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二十八條),連續三年,三年期滿之后可以申請復審,復審通過繼續享受三年稅收優惠。(如年納稅100萬,申報通過當年,即可享受減免40萬的優惠,三年就可減免120萬稅收,六年則減免240萬);
2.高新技術企業研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當年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為此所購置的單臺價值在 10 萬元以下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的費用,可一次可分次攤入成本;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專利所發生的費用,經稅務部門批準,可在兩年內攤銷完畢。 ---- 《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 [2001]38 號第十條
3.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 10% (含 10% )以上的,當年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 50% 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 《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 [2001]38 號第十一條
4.對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從事軟件著作權轉讓業務和軟件研制開發業務,比照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
二、政策傾斜
1.市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于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1)市政府設立技術創新資金,用于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由市財政局、市科委、市計委、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等部門以及政府出資引導設立的投資機構,多渠道籌資,以市場調研投入、項目開發、風險投資、貸款貼息、貸款擔保等方式,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
(2)市政府設立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資金,用于鼓勵本市組織和個人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對申請國內外專利的組織和個人,可給予一定的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持費補貼;對具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實施項目,可一次性給予一定的專利實施資金支持。 ---- 《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 京政發 [2001]38 號 ] 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
2.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作用。通過預算控制、招投標等形式,凡納入本市市級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對于同類產品,優先采購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的產品。 ---- 《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 [2001]38 號 ] 第二十六條
三、人才優惠
(1)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的外省市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經市人事局批準,給予《工作居住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證》工作滿三年的,經用人單位推薦、有關部門批準,辦理調京手續。《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 [2001]38 號 ] 第四條第一款
(2)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經委、市教委和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等部門要每年統一制定高新技術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培訓計劃,委托國內外高等學校或機構組織實施。 ---- 《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 [2001]38 號第二十五條 受聘于中關村科技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獲得學士及學士以上學位的應屆畢業生,可以直接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3)凡獲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在本市設立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經市人事局認定和市外經貿委批準后,市工商局可按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登記注冊,并享受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4)鼓勵各類人員通過專職、兼職等形式在京創辦科技企業或到企業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實行人員競爭上崗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允許離崗人員在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回原單位競爭上崗,保障重新上崗者享有與連續工作的人員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5)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獎勵,所獲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6)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