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軟認定”是指軟件企業的認定和軟件產品的登記。
( 1 ) 軟件產品
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軟件產品實行登記和備案制度。未經軟件產品登記和備案或被撤消的軟件產品,不得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
( 2 ) 軟件產品登記需要的條件
軟件產品的登記首先應具備兩個前提,即1)取得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指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2)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 3 ) 軟件產品的申報程序
1) 打開“雙軟認定申報表系統”,在“申報受理”中選擇產品登記,進行申請表填寫;
2) 在“資料查詢”中選擇產品信息,進入后滾動上下頁可以看到企業填寫的申報表,同時可打印出文本;
3) 企業向所在省市認定機構提交申報表的電子文本時,可選擇“數據申報”,將產品的信息按照所在省市認定機構的提示進行數據上傳,對于沒有開通數據上傳的省市,可將產品信息的數據選定后導出后保存到3.5寸盤進行提交。
( 4 ) 軟件產品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登記軟件產品的樣品;
4)、軟件著作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5)、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開發合同、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省部級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及獲獎證書等)
( 5 ) 軟件產品登記生效后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軟件產品經登記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產品登記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續延。
( 6 ) 雙軟認定的受理與通過
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各省市軟件行業協會(信息產業廳協助)作為雙軟認定的受理和認定機構,對本省市雙軟申請有權進行受理和認定,并經稅務管理部門共同審核后在省市內發布雙軟公告,同時報信息產業部在全國進行公告和備案。
( 7 ) 關于進口產品
進口軟件產品是指在我國境外開發,以各種形式在我國生產、經營的軟件產品。
進口軟件產品本地化是指對進口軟件進行加工,使之滿足特定市場上的用戶對語言和功能的特殊要求。可能涉及文字的翻譯、用戶界面布局調整、本地特性開發、聯機文檔和印刷手冊的制作,以及保證本地化版本能正常工作的軟件質量保證活動。
( 8 ) 進口產品的登記辦理
全國進口軟件產品(含進口軟件本地化產品)的登記申請,統一由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受理,最終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批準后,核發軟件產品登記號和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備案。
( 9 ) 進口軟件產品登記時需提交的材料
1)軟件產品登記申請表;
2)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軟件產品樣品;
4)該軟件產品著權人授權在中國經營的證明材料;
5)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結果,或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可的其他測試材料;
6)軟件產品符合國家軟件進口政策和規定的證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