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后,因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向稅務機關申請將稅務登記內容重新調整為與實際情況一致的一種稅務登記管理制度,分工商變更登記變更
一、事項概述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二、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
一、事項概述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后遷出。 二、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三、受理部門 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 四、納稅人應填報的主表及份數 無
一、事項概述 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登記內容中境外投資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政策依據 1.《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7號令); 2.《武漢市國家稅務局 武漢市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暫行辦法(試行)》(武國稅發【2006】15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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