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概述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二、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
4.《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出口貨物退(免)稅工作規程(試行)>和<湖北省出口貨物退(免)稅崗位職責(試行)>的通知》(鄂國稅發【2010】74號)。
三、受理部門
主管國稅機關貨物和勞務稅科
四、納稅人應填報的主表及份數
《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格變更申請審批表》3份。
五、附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可由稅務機關從《稅收征管檔案管理系統》調閱);
2.有關管理機關批準的文件、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已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不需提供);
4.已變更的《海關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不需提供)。
六、事項類別、辦理流程和辦結時限
(一)事項類別
即辦事項
(二)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請→貨物和勞務稅科受理辦結→納稅人領取資料
(三)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出口商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