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服務收入在滿足什么條件下可免征營業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員工制家政服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1〕51號)第一條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第三條規定“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應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并出具其所在鄉鎮或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于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