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如何計算其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
根據財稅【2012】48號文“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2條規定: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本通知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