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核準需注意的事項
一、名稱的構成
名稱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域+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或者 字號+行業特點+行政區域+組織形式。
1、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域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名稱或地名;
2、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域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① 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②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二、字號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漢字組成,行政區域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域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三、行業
1、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2、 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2) 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3) 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3、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4、 企業名稱不應當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四、組織形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其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它法律、法規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組織形式不得申請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可以申請用“廠”、“店”、“部”、“中心”等作為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
五、管理級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管轄范圍: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市工商局登記管轄范圍:
(一)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企業;
(二)企業集團;
(三)專業從事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對外承包工程的企業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審計機構、典當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工商注冊代理機構、專業經紀組織、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境外就業中介機構、人才中介機構、征信機構;
(四)股份有限公司;
(五)國有獨資公司;
(六)注冊資本3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
(七)出資額在3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個人獨資企業;
(八)外商投資企業。
各區縣工商分局登記管轄范圍:
受理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內資企業分支機構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分局根據市局復核意見進行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