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產核資審計所需資料:
1 | 一般資料 |
1.1 | 單位清產核資方案(包括清產核資工作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
1.2 | 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 |
1.3 | 單位清產核資報表、基礎表 |
1.4 | 單位清查基準日的會計報表 |
1.5 | 距清查基準日最近一次的審計資料 |
1.6 | 相關總賬及明細分類賬 |
1.7 | 單位組織機構圖及各部門職責分工 |
1.8 | 與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如資金管理辦法、資產類管理辦法、明確權限分工的文件等) |
1.9 | 單位現存的影響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重大合同、重大訴訟事項及其他或有事項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資料及法律顧問或律師的意見 |
1.1 | 房產證、土地證、車輛行駛證等權屬證書 |
1.11 | 有關單位已承擔義務或承諾義務的文件或協議 |
1.12 | 單位提供抵押、質押、擔保等合同或協議 |
1.13 | 主要資產租賃合同 |
1.12 | 場地租賃協議及合同 |
1.13 | 各項保險合同如財產險、火災險、車輛險等 |
2 | 貨幣資金 |
2.1 | 貨幣資金—現金清查登記表和貨幣資金—銀行存款清查明細表,如有損失,則需提供2.4—2.7 |
2.2 | 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退至基準日的記錄) |
2.3 | 清查基準日所有賬戶銀行存款對賬單及銀行余額調節表、對不能收回的銀行已付、單位未付的未達賬項,需提供的證據比照壞賬損失 |
2.4 | 現金保管人對于短款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
2.5 | 賠償情況說明 |
2.6 | 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關司法涉案資料 |
2.7 | 社會中介機構(具有經濟鑒證業務執業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
3 | 壞賬損失 |
3.1 | 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暫付款)清查明細表,如有損失,則需提供3.2—3.13 |
3.2 | 關于債務人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償文件 |
3.3 | 關于債務人被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的證明 |
3.4 | 關于債務人被政府部門撤消、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
3.5 | 公安機關出具債務人已經失蹤、死亡的證明 |
3.6 | 單位關于債務人遭受戰爭、國際政治事件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不能收回應收款項的專項說明 |
3.7 | 法院判決單位敗訴的判決書或裁定書 |
3.8 | 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債務人的法律文書 |
3.9 | 單位對逾期不能收回的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應收款項的專項說明 |
3.1 | 單位對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的依法催收磋商記錄及其債務人最近3年財務狀況 |
3.11 | 境外中介機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商務機構提供的對境外債務人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有關證明 |
3.12 | 單位決策或領導辦公會審議決定的債務重組協議(二級及以下單位需有上級單位核準文件) |
3.13 | 社會中介機構(具有經濟鑒證業務執業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
4 | 存貨 |
4.1 | 存貨清查明細表,如有損失,則需提供4.3—4.15 |
4.2 | 存貨盤點表 |
4.3 | 存貨保管人對于盤盈和盤虧的情況說明 |
4.4 | 盤盈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或相近的存貨采購發票或其他依據) |
4.5 | 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 |
4.6 | 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對于報廢、毀損的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存貨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 |
4.7 | 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報廢、毀損的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存貨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 |
4.8 | 單位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
4.9 | 報廢、毀損存貨殘值情況說明 |
4.1 | 向公安機關報告存貨被盜記錄及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
4.11 | 保險單位對存貨損失理賠情況說明及資料 |
4.12 | 單位內部賠償說明、內部核批文件 |
4.13 | 單位有關部門對存貨削價、折價處理的說明,并提供原入賬憑證和處理收回價值憑證 |
4.14 | 社會中介機構(具有經濟鑒證業務執業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
5 | 對外投資(有價證券) |
5.1 | 對外投資清查明細表,如有損失,則需提供6.2—6.4 |
5.2 | 關于被投資單位破產公告或者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
5.3 | 關于被投資單位被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的文件 |
5.4 | 關于被投資單位被政府部門撤銷、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
5.5 | 被投資單位最近3年的審計報告或停止經營3年的證明 |
5.6 | 控股的長期投資,提供有關投資合同、章程、執照、簡介、協議的復印件 |
5.7 | 非控股的其他投資,提供單位營業執照、章程、簡介、歷年回報狀況 |
5.8 | 社會中介機構(具有經濟鑒證業務執業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
6 | 固定資產 |
6.1 | 固定清產核資(包括土地類、房屋建筑物類和機器設備等各類固定資產)及損失掛賬分項明細表,如有損失,則需提供7.3—7.16 |
6.2 | 固定資產盤點表 |
6.3 | 使用保管人對固定資產盤盈情況的說明資料 |
6.4 | 盤盈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依據(同類固定資產市場價格、類似資產購買合同、發票或竣工決算資料) |
6.5 | 社會中介機構對盤盈的固定資產(單項或數額較大,難以取得價值確認依據)的估價報告 |
6.6 | 盤虧固定資產情況說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需逐項說明) |
6.7 | 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對于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出具的鑒定證明 |
6.8 | 單位對報廢、毀損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固定資產的專項說明,并提供技術鑒定機構的鑒定證明 |
6.9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固定資產毀損、報廢,需提供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 |
6.10 | 單位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內部核準文件 |
6.11 | 保險單位對固定資產損失理賠情況說明及資料 |
6.12 | 單位內部核準文件 |
6.13 | 向公安機關報告固定資產被盜記錄及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
6.14 | 單位內部賠償說明、內部核批文件 |
6.15 | 固定資產產權文件(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車輛行駛證等) |
6.16 | 社會中介機構(具有經濟鑒證業務執業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
7 | 基建工程(工程物資) |
7.1 | 基建工程(工程物資)清查明細表,如有損失,則需提供8.2—8.10 |
7.2 | 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文件 |
7.3 | 規劃等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遷通知文件 |
7.4 | 單位對報廢、廢棄的在建工程項目出具的鑒定意見和原因說明及核準文件 |
7.5 | 對于單項金額大的在建工程報廢,需提供行業專家參與出具的鑒定報告 |
7.6 | 工程項目實際投入的價值確定依據 |
7.7 | 有關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證明 |
7.8 | 保險單位對基建工程損失理賠情況說明及資料 |
7.9 | 單位內部賠償說明、內部核批文件 |
7.1 | 工程物資發生損失的,需提供資料清單比照存貨 |
8 | 無形資產 |
8.1 | 無形清產核資明細表,如有損失,則需提供9.2—9.5 |
8.2 | 技術部門對無形資產損失的鑒定資料 |
8.3 | 無形資產超過法律保護期限證明的文件 |
8.4 | 對外提供擔保損失需提供承擔連帶責任資料及被擔保單位無償還能力資料 |
8.5 | 抵押損失需提供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證明、賬面價值和拍賣價值相關資料 |
9 | 負債 |
9.1 | 各項負債清查明細表 |
9.2 | 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合同及利息支付情況 |
9.3 | 應付票據的利息率及支付情況 |
9.4 | 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的形成原因 |
10 | 凈資產 |
10.1 | 凈清產核資明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