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鑒證
作者:2015
時間:2015-07-16
閱讀次數:171
打印
出具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報告需要提供的資料
(復印件加蓋公章)
一、企業應提供的基本資料:
1、企業章程(合同、協議);
2、企業最近變更登記的批文、驗資報告;
3、營業執照副本;
4、稅務(國、地稅)登記證;
5、組織機構代碼證;
6、開戶銀行許可證;
7、關聯企業名單;
8、以前年度鑒證報告;
9、企業現在執行的相關行業會計制度及具體會計政策說明;
10、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自我評價報告或外部評價報告;
11、企業相關的內控(管理)制度(包括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
12、資產損失明細表;
13、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表及稅局備案資料;
14、企業資產損失的情況說明;
15、相關資產形成、折舊或攤銷、資產處置的會計憑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及相應的納稅調整資料。
二、不同資產損失類型應提供的資料:
A、現金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1、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2、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3、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5、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B、銀行存款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1、企業存款的原始憑據;
2、企業內部的核批文件;
3、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4、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文件等外部證據;
5、吸收存款的機構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的文件;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C、應收款項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5、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6、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7、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8、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9、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D、存貨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一)盤虧的存貨損失
1、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3、存貨盤點表;
4、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二)報廢、毀損和變質的存貨損失: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3、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4、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三)被盜的存貨損失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3、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E、固定資產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一)盤虧、丟失的固定資產損失
1、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2、固定資產盤點表;
3、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4、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二)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損失
1、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3、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4、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三)被盜的固定資產損失
1、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F、無形資產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一)會計核算資料;
(二)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三)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
(四)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五)無形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的說明。
G、在建工程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1、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2、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
3、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H、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一)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
1、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
2、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情況說明;
3、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金額較大的,企業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二)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
1、損失情況說明;
2、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3、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
(三)因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
1、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后,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2、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I、抵押資產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1、抵押合同或協議書;
2、拍賣或變賣證明、清單;
3、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J、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4、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5、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6、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8、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9、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K、債權性投資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1、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
2、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3、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4、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5、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6、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7、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L、貸款類債權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一)符合壞賬條件的銀行卡透支款項損失
1、透支款項放款證明;
2、還款憑證;
3、持卡人和擔保人破產證明、死亡或失蹤證明、有關管理部門批準持卡人關閉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持卡人營業執照的證明;
4、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強制執行證明;
5、向公安機關的報案(公安機關的立案、破案或結案)記錄等證明材料;
6、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員和負責人簽章確認;
7、資產或遺產清償證明。
(二)符合壞賬條件的助學貸款損失
1、助學貸款放款證明;
2、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宣告,或公安部門、醫院出具的債務人死亡證明;
3、司法部門出具的債務人喪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證明,或經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4、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在案件無法繼續執行時作出的終結裁定書;
5、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理情況;
6、對擔保人的追索情況。
M、擔保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1、參照應收款項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2、擔保損失專項說明;
3、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N、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1、轉讓資產損失的專項說明;
2、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3、應區分所轉讓資產的具體類型,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按對應的資產提供相應的資料。
O、其他資產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一)資產捆綁(打包)出售形成的資產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1. 資產處置方案;
2. 各類資產作價依據;
3. 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
4. 出售合同或協議;
5. 成交及入賬證明;
6. 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形成的資產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1. 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2. 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
3. 損失專項說明。
(三)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提供的資料:
1.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
2.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