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概述
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手續。
二、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
4.《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出口貨物退(免)稅工作規程(試行)>和<湖北省出口貨物退(免)稅崗位職責(試行)>的通知》(鄂國稅發【2010】74號)。
三、受理部門
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
四、納稅人應填報的主表及份數
《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格注銷申請審批表》3份。
五、附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可由稅務機關從《稅收征管檔案管理系統》調閱);
2.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注銷申請報告;
3.原《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
六、事項類別、辦理流程和辦結時限
(一)事項類別
非即辦事項
(二)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稅務機關內部流轉→辦稅服務廳出件→納稅人領取資料
(三)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