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由納稅人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繳、應退稅額,并填寫納稅申報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也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經稅務機關受理并審核后,辦理結算稅款手續。之后,稅務機關根據選案標準、平時及審核中掌握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納稅檢(稽)查。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以企業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收法規為依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具體規定如下:
(1)納稅人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虧損或處于減免稅期,均應根據所得稅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納稅人已按照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
(2)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的,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合并、分立后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匯算清繳,并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3)納稅人己預繳的稅款少于全年應繳稅款的,應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外資企業為5個月)內結清應補繳的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或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
匯算清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一)采用“應付稅款法”
1.計算出應繳或應補繳的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實際上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實際收到退回的多繳稅款時,作與上述方向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
1.計算出應繳的所得稅時,需減去(或加上)本期發生的遞延稅款:
借:所得稅
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或貸:遞延稅款)
2.實際上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