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減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文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
根據(國稅發[2008]111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第五條,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文件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文件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
文件第十四條規定,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