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電影院如何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廣播影視列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會計代理本文對電影院“營改增”試點后的特殊稅務處理分析如下。
混合經營
為方便消費者,電影院內設小賣部會計代理出售休閑食品,“營改增”試點前,按混合銷售行為一并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會計代理、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該文件明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因此,在“營改增”試點前,電影院將售票收入、銷售貨物收入一并按“文化體育業”3%的稅率申報營業稅是有政策依據的。
而在“營改增”試點后,不再有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視同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規定。
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會計代理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3號)第三條規定,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納稅人,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程序,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相關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從2013年8月1日起,電影院按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相關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如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應按17%稅率計算增值稅,售票收入按6%的稅率計算增值稅。
例如,2013年7月,某市環宇影城經當地國稅機關會計代理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8月實現電影票房收入318萬元(不含預售電影票收入),出售食品收入58.5萬元。本月購進貨物(均為不含稅價款)中,食品25萬元、電影器材8萬元和電費7萬元,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于當月通過認證。8月應繳納增值稅=318÷1.06×6%+58.5÷1.17×17%-(25+7+8)×17%=18+8.5-6.8=19.7(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197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97000。
實際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97000
貸:銀行存款 197000。
預售票收入
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現代部分會計代理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其中收訖銷售款項,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上述規定強調的是已提供應稅服務,才發生納稅義務。影院預收票房收入,尚未提供應稅服務,也就不存在增值稅銷項稅的計算,應在提供應稅服務完成時確定納稅義務時間。
接上例,環宇影城2013年8月末,“應收賬款”貸方明細余額30萬元,為累計預收消費者電影票房款。此余額不需在8月確認增值稅應稅服務收入,而應在以后期間,消費者實際消費轉作收入時,計算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