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條第二項,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照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廣告服務除外)范圍內業務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合計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單位。有關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定義、管理要求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國家鼓勵安置的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實行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